校园公告
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通知
2023-03-01
来源:财务处 点击次数:各位老师、学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精神,为方便全校师生顺利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时间
年度汇算时间为2023年3月1日—2023年6月30日,3月1日至20日办理申报需要提前预约,或在3月21日至6月30日随时办理,无需预约。
二、办理方式
建议纳税人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手机个人所得税 APP操作流程详见附件1。
三、注意事项
(一) 2022年度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或者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预扣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可以在此次汇算清缴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包括:
1.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 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3. 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4. 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
(二) 我校“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时已按在校收入进行税收优化,汇算清缴时计税方式选择“单独计税”,无需“全部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如存在除我校以外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请根据收入情况自行选择计税方式。
(三)申请2022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以前年度汇算应补税但未办理的,需先办理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退税。
(四)申诉不是申请退税。汇算清缴操作过程中,请按照个人所得税APP正确方法进行操作,切勿与申诉混淆,如误点击申诉,请尽快通过个税APP或网页WEB端予以撤销,否则会影响汇算清缴正常办理。
(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负有自行申报义务,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四、咨询方式
(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中的疑难问题,可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咨询和解决。
(二)如对学校薪酬发放、计税数额及个税申报存有疑义,请与财务处薪酬管理科、综合管理科联系。
薪酬管理科,联系人:应 明,电话:68902366
综合管理科,联系人:周海峰,电话:68902635
财务处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