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师范院校数学教育研究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全国高等师范院校数学教育研究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高等师范院校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高师院校数学教育专业的教师、科研工作者以及其他从事数学教育研究的专业人员,开展数学教育学科的科学研究,推动学术交流,为提高本学科的理论水平和教学水平服务,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学教育学科体系服务,为中小学数学教育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探讨数学教育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组织开展学术研究、考察和交流活动,总结、推广优秀研究成果和先进数学教育改革经验。 (一)根据国内外数学教育理论与实践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各种专题研究,包括:高等师范数学教育专业课程、数学教育基本理论、数学教师专业化发展、数学教学与信息技术整合、数学教育测量与评价等。 (二)召开学术年会,组织学术交流。组织评选、奖励和推广高等师范院校数学教育专业研究的成果;参与中小学数学教育研究和改革。 (三)积极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会会员制。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数学教育研究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各种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确认或调整理事和常务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和常务理事人选按分配名额,由会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提名,经过上届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通过,并组成新一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分配名额办法为:各省、市、自治区理事5~7名,常务理事1~2名,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 第十六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出;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数学教育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免。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于通过之日起生效。 全国高等师范院校数学教育研究会 2006年1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