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管理规定]

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辅修专业的管理,不断提高辅修专业的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积极推进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设置与申报
1.辅修专业一般应有主修专业作为依托。我校各本科专业原则上都可开设供其它专业学生修读的辅修专业。
2辅修专业分为辅修结业、辅修专科和辅修双学位三种类型。
3.辅修结业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辅修专科总学分不低于40学分;辅修双学位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同时须完成毕业设计(论文)。
4.辅修专业的教学分单独开班、插班辅修两种形式。选课人数在15人(含)以上的应单独开班,一般安排在周六、周日教学;选课人数小于15人的,可插入当学期本专业主修课程教学班级学习。
5.各辅修专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单独开班,但须报教务处备案。
二、辅修专业招生
1.辅修专业招生对象为我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原则上限一、二年级学生。
2.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其主修专业课程应无不及格记录;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须学有余力,学习成绩达到中等水平。各辅修专业还可根据需要,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学生方可参加辅修。
3.学生入学后一般从第二学期起申请辅修。辅修专业具体招生报名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招生、录取工作由辅修专业所在院(系、部)负责。
三、辅修专业学籍管理
1.各辅修专业学生学籍管理由开设辅修专业的院(系、部)负责,教务处统一备案。
2.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须进行网上报名和注册;如辅修专业有特殊要求,还须到开办辅修专业的院(系、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再进行网上注册。
3.注册成功后,学生须按照辅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选课、交费。
4.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学生选定辅修专业课程后,应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教学环节,经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
5.辅修专业课程与主修专业方案中课程相同的,该辅修课程可以免修,所缺辅修学分须选修辅修专业方案中的其它课程补齐。
6.学生辅修期间有主修专业课程不及格且重修仍不及格者,应停止辅修专业的学习。
7.辅修专业所修学分不能顶替校通识选修课程学分。
四、辅修专业教学质量管理
1.辅修专业教学质量由所在院(系、部)院长(主任)负责;具体教学工作由辅修专业负责人负责。
2.辅修专业教学计划需要调整时,应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3.所有辅修专业课程都应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具体评估办法按《首都师范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实施意见》执行。教务处将对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教学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
五、辅修专业成绩管理
1.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管理由学生所选辅修专业所在院(系、部)负责,成绩由任课教师录入成绩库。具体办法参照《首都师范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办法》执行。
2.辅修专业不设重考,考核不及格课程须重修;累计缺课达1/3或未完成该课程所要求的教学环节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核。
六、辅修专业毕业及学位资格审核
1.学生修读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辅修专业总学分要求和首都师范大学主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授予要求的,颁发辅修专业相应层次证书。符合辅修结业标准的,由学校颁发“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结业证书”;符合辅修专科标准的,由学校颁发“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专科毕业证书”;符合辅修双学位标准的,由学校颁发“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2.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如所缺学分在10分(含10分)以下,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两年内(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年)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合格,获得规定学分,补发相应辅修证书。学生回校学习的各项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如没有取得辅修专科或辅修双学位规定的学分,按照其所修的学分数,发给其相应的辅修证书。
3.学生在离校后2年内(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年)仍未获得主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论其辅修专业学分是否修满,一律不予颁发辅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教务处负责审核和颁发辅修专业的各种证书。
七、经费与工作量
1.辅修专业办学经费暂执行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的原则,根据各辅修专业的特点,按文、理、艺术等不同标准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参照《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学费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2.学校根据各辅修专业的特点、教学质量、修读人数等划拨教学经费。
3.辅修专业的教学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4.学生选课完全结束后,应在2周内将学费存入个人银行帐户。经辅修专业所在院(系、部)统计、核实后,将数据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从银行划款。
5.参加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该课程学习或未能达到学习要求,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八、附则
1.本办法从2007级本科生开始实施,其它年级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此前颁布的《首都师范大学辅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