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改革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原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首都师范大学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结合我校实行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团结、群策群力,促进学校改革和建设,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把我校办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师范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提交校长决定;
(三)就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提出建议作出决定;
(四)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学校领导和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系、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享有公民权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二)就大会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参加表决;
(三)对学校及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二)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活动,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群众工作,发挥桥梁作用。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5年一届。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制度,简称“双代会”。由“双代会”选举产生双代会委员会,即:教代会委员会暨工会委员会。在教代会及工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双代会”委员会行使代表大会的职权。“双代会”委员实行常任制,任期3—5年。
第十三条:全体代表会议,一般应每学期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由“双代会”委员会作出决议并向代表代表说明。遇有重要问题,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双代会”委员会讨论,报党委批准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双代会”委员会提出,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十六条:代表大会的表决,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并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双代会”委员的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办法,必须有2/3以上代表到会方能选举,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选票者方能当选。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群众监督,“双代会”委员会要向下届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教代会作出的决定要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全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应认真执行。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代表以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组,由代表民主选举组长。部门工会主席是代表的,可兼任代表组长或副组长。代表组除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外,也要对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参与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建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某些专题会议,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双代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主席团人选和“双代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代表及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大会闭幕期间,根据需要可召开代表组长会,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与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问题,请学校主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情况,听取意见,解答问题。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经所得税反对系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双代会”委员会。
(注:本条例经第三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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