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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意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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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关于“教代会”提案工作的意见

  在党委领导下,教代会认真开展好提案工作,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对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各项工作能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提案工作意义重大,这是“教代会”履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教代会代表必须充分发挥主人翁精神,发动群众,调查研究,及时把教职工的意愿客观地反映上来。教代会代表还必须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提案的质量和水平,真正为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我校教代会有关规定,教职工正式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

  二、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必须遵从国家的法律、法令等有关规定,符合党的政策,力求符合我校实际,客观反映教职工的意愿。提案以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内容为主,也可以涉及到我校职权范围内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生活等诸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代会提案的形成
1.教代会提案,应由一人提议,五人以上附议;或以教代会代表组为单位酝酿形成(附议者超过本组代表半数,提案有效)。
一人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不作为提案,可以作为意见或建议处理。
2.本届教代会召开之前,由上届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各代表组组长会议,拟定中心议题,由各代表组,发动群众围绕中心议题提出提案。
3.代表应深入群众广泛搜集意见和建议,并在代表小组提出。得到附议后,根据立案要求,一事一议(案),归纳整理填写提案登记表,由代表组长按征集提案截止时间的要求,上交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4.上届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各代表组的提案归类、整理、编号、登记并进行审查。
5.上届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把各项提案情况向校长汇报,由主管副校长签署办理意见,责成有关部门承办。
6.上届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提案提出情况以及处理情况准备提案工作报告,向代表大会汇报。
7.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将各项提案办理情况与结果通知代表组,以取得教代会代表对提案办理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代表意见和批评、建议的办理
1.教代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有权填写“首都师范大学教代会代表批评、意见和建议表”,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2.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批评、意见、建议负责分类整理并转至有关部门领导办理和答复,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代表签署意见并归档。

                                第四届教职工、第十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
                                筹备组
                                200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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