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初审需要准备的材料清单

序 号
材料名称 规 格 份数 备注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原 件 1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 原 件 1 外地户口可提供复印件
3 有效居住证明 原 件 1 非北京市户口须提供
4 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 原 件 1 已婚者提供
5 离退休证明 原 件 1 离退休职工提供
6 收入证明 原 件 3 离退休职工提供
7 最高学历证明 原 件 1 大专以上学历者提供
8 职称证明 原 件 1  
9 购房合同 原 件 1  
10 预售登记备案表 原 件 1 期房
11 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原 件 1 可在面签时候提供
12 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 复印件 1 购房改房者提供
13 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批复 复印件 1 购房改房者提供
14 单位所售公房大产权证或确权证明 复印件 1 购房改房者提供
15 集资建房方案 复印件 1 购集资房者提供
16 集资建房方案批复 复印件 1 购集资房者提供
17 集资建房批复在房改部门备案证明 复印件 1 购集资房者提供
18 首付款在指定管理部专户存储证明 复印件 1 购集资房者提供
19 卖方房屋产权证或确权证明 原 件 1 购二手房者提供
20 管理中心要求的其它资料      

 

二、 贷款期限、利率和额度介绍

1 、贷款期限:
   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可以计算到借款人 70 周岁,同时不得超过 30 年。

2 、单笔贷款最高额度规定:
    1).目前,单笔贷款最高额度为 40 万元;
    2).《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 AAA 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可上浮 30 %; AA 级的可上浮 15 %。

3 、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的确定:
    1).计算借款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月收入 =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计算最高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家庭月收入 ( 指夫妻双方月收入、离退休职工与其子女等其他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下同 ) ,每月至少扣除 400 元的生活费后所剩余额,再除以申请贷款年限的每万元贷款月均还款额的所得即为最高可贷款额度。
    3).具体贷款额度和年限,必须同时满足单笔最高贷款额度、最高可贷款额度和最低首付款的要求。

     ※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是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反推计算的,对于其它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推算出的月收入不作为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月收入基数。

     ※离退休职工以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确定计算可贷款额度的月收入基数。

     ※计算借款人月收入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实际缴存比例计算。

三、 贷款的对象与条件要求

1 、贷款对象:
     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2 、贷款要求: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借款申请人为在职职工的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对于经中心审批同意,处于缓缴状态的单位,其职工在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12 个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2 个月(含)以上的条件下,可以申请贷款。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贷款所购房首付款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90% ;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额为准)的 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