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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留学生是指进入各院系接受各层次学历(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外国留学生;非学历留学生是指在各院系选修部分课程的普通进修生和高级进修生。为进一步做好留学生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责分工
1.国际文化学院负责留学生的招生、注册、毕业、日常生活等管理工作。
2.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取和划拨留学生的各项费用。
3.各有关院系负责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二、招生、入学
1.首都师范大学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普通和高级进修生。
2.首都师范大学各专业均对留学生开放。
3.学校招收外国留学生名额不受国家招生计划指标限制。
4.国际文化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院)负责招生宣传工作,各院系负责提供和及时更新宣传资料。
5.国际文化学院负责学历和非学历留学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入学考试和考核由院系按教务处和研究生部(院)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单独考试、单独命题的方法,由院系确定录取名单。
6.国际文化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入学管理工作。
三、课程设置、教学管理
1.各院系应根据学校统一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军训、“两课”、外语等可考虑免修(除相应专业外),其学分可以其他选修课学分补充或适当减少总学分。
2.院系对毕业生资格进行评定,经批准后,本科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硕士、博士研究生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博士学位的授予按照教育部学位委员会〔1991〕1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硕士学位的授予,可根据不同的培养规格对毕业论文提出不同的要求;学士学位的授予应达到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3.各院系每年5月中旬对留学生的学习进行评审,并向国际文化学院提交评审报告,由国际文化学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市教委备案。
4.对在国际文化学院学习汉语、要求入院系进修部分课程的进修生,各院系应按照中国学生选课趋同管理。
四、留学生经费
1.按照校字〔2004〕24号文件精神,留学生学费的70%划拨到院系或按所修学分划拨。
2.学校对各院系接受留学生予以支持,奖学金生拨款费用与实际所需经费的差额由学校负责补贴。
五、国际文化学院对外汉语专业的学历和非学历留学生的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七、本规定由国际文化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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