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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有关考试管理工作文件的精神,加强学风建设,使考试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对学生的学习效果、知识能力水平进行考核的基本方式和手段,也是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因此,在教学运行管理中,考试管理占有重要的地位。
第三条 本着培养具有创新精神、综合素质高、实践能力强的新型人才的目的,考试要注重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的程度、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准确地反馈教学质量信息。
第四条 考试成绩评定采取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提倡灵活多样的考试方式,如开卷、闭卷、口试、论文等。
第二章 组织工作
第五条 为了加强考试的组织、领导工作,做到层层管、层层抓。学校成立以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包括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各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各教学单位成立以单位正职领导为组长,包括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等在内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安排期末考试的日程、协调各院系的考试工作,在考试前将《期末考试考场安排表》印发有关领导和各教学单位,供巡视、检查时使用。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组织和安排各教学单位的领导巡视考场。
第七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前将本单位所开课程期末考试的场次、考场、监考人员安排交教务处,以便统一安排、协调。
第八条 各院系要按照学校的要求打扫和布置考场,营造一个严肃、整洁的考试环境。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做好对全体任课教师、监考人员和学生做好考前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后勤部门应在考试前做好考场设施(如灯光、桌椅、电扇、暖气等)的维修保养工作,清理考场卫生,以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考试命题与试卷管理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第十二条 考试内容要覆盖面广,题量合理。期末考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指定考试范围,不准出复习题。对违反规定者,各教学单位要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试题应难度适中、区分度强,既要考知识,又要考能力。
第十四条 闭卷考试命题要有题库、卷库。参加课程建设的课程要求实行题库、卷库生成试卷。尚无题库或卷库的课程,应采取集体命题的方式。各门课程应在考前一个月同时命出A、B两套试题,并附上相应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填写《考试命题情况登记表》(见附件)。A、B卷难度、广度和题量应相当,相同题目应控制在10%以内。
第十五条 各门课程的A、B卷命出后,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登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后,统一送教务处教材科印制。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试卷印制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试卷印制工作应由教务处负责完成。为加强试卷规范化建设,命题教师应采用教务处规定的试卷格式,并用计算机打印,制成标准卷。各教学单位应在规定日期前将必修课的A、B样卷、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命题情况登记表》送教务处教材科登记、印制。试卷印制完成后,由各教学单位统一取回、装袋密封,按保密规则保管。
第四章 考试纪律
第十七条 为严肃考场纪律,保证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监考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生考场规则》。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职责
1.监考人员要于考试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
2.监考人员要在考试前宣读《学生考场规则》,要求学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收发试卷、答题纸,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
4.监考人员要当场开启试卷,核实考试人数与试卷份数是否相符,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考试中监考人员只对试题中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予以说明,不能对试题内容做任何解释;
5.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后,须关掉手机、寻呼机或将其设置在无声状态。考试时间内要认真负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看书报、聊天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监考人员要认真巡视,严格要求,发现企图作弊的考生要及时警告,构成作弊事实者要没收其答卷和作弊证据,令其退出考场,并将所有作弊材料报开课院系主管领导或教学秘书;
7.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并将考场情况记录单和试卷送交开课院系教学秘书;
8.对于在监考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违反以上规定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考场规则
1.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肃认真,独立完成,不得违反考场纪律;
2.考试期间,学生应尊重监考人员,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
3.学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如因特殊原因迟到,须向主考声明理由,经同意后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一律不得入场,该课程以缺考论;
4.学生进入考场须按要求(行列对齐,隔列安排座位)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校园卡或学生证等)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检查;
5.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关闭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并将通讯工具连同书包、书、本、纸等集中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地点;
6.学生领到考卷后应先在指定地方写上自己的姓名、科目、院系、专业、年级等信息。考试完毕后,必须亲自将考卷交到指定地点;
7.如遇试题字迹不清,学生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询问,但不得离座或大声说话;
8.口试抽签应以一次为准,不得要求更换考签;
9.考试开始3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条 考试违纪处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违反考场规则处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考试中途擅自离开考场;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4)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
(6)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大声谈论考试内容;
(7)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考试作弊处理,成绩以0分记,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闭卷考试中,查阅书籍、笔记本、习题本或其他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
(2)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将自己的答卷交给他人看情节严重的;
(5)考试中被发现有夹带行为的;
(6)已交试卷,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取回试卷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答案雷同;
(8)有影响监考人员正常执行监考任务或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言论或行为的;
(9)在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11)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2)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13)其它作弊行为。
3.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
(2)替他人参加考试;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组织作弊;
(5)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考查的课程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4.学生在校违反考场规则累计达两次,按记过处分处理;作弊累计达两次,按开除学籍处分处理。
5.对于违反考试纪律的学生,各教学单位根据以上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学生处分结果要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6.学生不服院系的处理,可按照《首都师范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考查按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军事训练等必修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第二十二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核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一般占30%左右(文科类专业可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50%),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70%左右。各门课程的优秀率(90分以上)原则上不超过20%。
第二十三条 阅卷时要严格执行统一的评分标准,减少阅卷误差,杜绝人情分。由多位教师任教的同一课程,要求集体阅卷。分数一经判出,不得随意改动,确有误判须更改的,要在卷头写出理由,并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签字同意。试卷阅完后,应放回试卷密封袋,送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考试评分结束后,各课程要进行试卷分析,填写《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制定改进教学的方案。试卷分析等材料交院系教学工作办公室保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命题与阅卷质量评估制度,组织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抽查部分期末考试试卷,进行质量评估。
第六章 总结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考试结束后,各教学单位都要对本单位的考试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将总结送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将对各教学单位的命题情况、考试过程(考场纪律)、评分过程、试卷分析情况进行普遍检查评估,并在下学期开学初写出考试情况简报。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查各教学单位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要建立考试档案制度。AB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命题情况登记表》、《试卷分析基本情况统计表》和考试总结等考试文件应长期保存备查。每届学生的考卷应保存至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再统一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首都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条例》(校字〔2003〕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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