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公派留学生管理规定》

校字〔2005〕66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的国际交流,规范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交流学生的类型
  (一)进修生
  进修生指通过学习获得学分的学生。
  (二)学历生
  学历生指通过学习获得学历文凭的学生。
    二、选派程序
  (一)选派条件
  1.在校全日制学生。
  2.热爱祖国,无违纪行为或不良表现。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专业对口。
  4.符合接受学校的外语要求。
  5.符合选派条件的定向生、委培生,须得到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
  6.身体健康。
  (二)派出程序
  1.申请:根据学校每年公布的学生出国学习派遣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均可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首都师范大学在校学生出国学习申请表》,经院系推荐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部(院)。
  2.评审:由国际文化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部(院)组成评审小组对院系推荐的学生进行评审,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表现、专业学习成绩、外语水平等进行综合评审,根据评定结果,提出录取学生名单。
  3.录取: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学校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4.签约:学生出国前到国际文化学院与学校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
  5.办理出国手续:出国学习的学生到国际文化学院办理出国手续。
  6.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出国学习学生持出国任务批件及护照签证到所在院系、教务处办理有关离校保留学籍手续。
    三、境外管理
  1.学生出国后,持学校公函与我驻外使、领馆取得联系,接受使、领馆的领导。
  2.学生应定期与出国前所在院系保持联系,汇报学习和思想情况。
  3.学生在留学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和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4.学生在学习期间和学习期满时,不得改变留学身份,不得转学和延期。
  5.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回国后两周内到院系和教务处分别办理有关报到注册手续,向国际文化学院及学生所在院系递交出国留学总结。
  6.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在学习期满后,按期回国。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不归的学生和擅自变更留学国家、留学身份的学生,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四、经费管理
  公派留学生按经费来源分为自费出国(学费自理)、对等交流(互免学费)及奖励派出(学校负担学费)三种形式。属于自费出国的学生免交本校学费,交纳境外学费;属于对等交流的学生向学校交纳正常学费并交纳项目补偿金12,000元,免交境外学费;属于奖励派出的学生须向学校交纳正常学费,不再支付境外学费。接受国外对等交流学生的学费与我校派出学生交纳学校补偿款的差额将由学校负担。学生在外其他费用原则上自理。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六、本规定由国际文化学院、教务处、研究生部(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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