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规定

校字〔2006〕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本科、专科起点升本科、高职高专层次的全日制(脱产)、业余、函授等形式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成人高等教育办学单位应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严格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加强性格修养,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按有关规定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首都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我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我校(或函授站,或我校指定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14日以上者(含14日),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入学新生进行复查。新生应按我校要求向学校如实提供本人的有效复查资料。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首都师范大学成人教育学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将报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新生入学时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本人信息和其它相关内容,并应与新生录取信息相符。学生毕业时,毕业证书上的姓名和出生日期按当年录取名册上的姓名打印。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由学生本人申请并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入学,应于下年度开学前两个月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    第一学期报到注册时按学校规定按时到指定的地点缴纳各项费用,凭缴费收据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和地点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逾期7日以上者(含7日,含请假批准后逾期者),一般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勤与请假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社会调查等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和教学要求。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故事先请假被批准而不到课为缺课。学生无故不到课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而不到课为旷课。学生请假需递交书面请假申请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返回学生保存,一份留院系保存。学生病假应附交医院对其本人的诊断证明。
    学生出国探亲、旅游,一般不给予批假。
    脱产学习的学生,病假、事假(含因公)在2天以内(含2天)的,可由班主任酌情决定,并报院系主管领导备案;超过2天的,由院系主管领导酌情决定。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或者班主任应对学生进行考勤(可采取点名、抽查、小测验等方式),考勤情况要作为评定学生平时学习成绩的组成部分。学生所在的院系要对学生学习的各门课程建立考勤记录。
学生在参加某一门课程的学习时,缺课学时数超过本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不能随班参加该课程考试,该门课程以零分记,不得补考,必须重新学习。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课程的考核一般是指课程的结束考核(或学期末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各门课程采取何种考核方式由其教学承办单位确定,必修课一般应进行考试,选修课可以采用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考试以百分制给出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查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成绩。
    毕业论文、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等必修环节一般按五级分制给出成绩。
    跨学期的课程,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记载考核成绩。
    考试可采用笔试(开卷、闭卷)、口试、课程论文、实际操作等考试形式,也可以以一种形式为主,兼用其他形式。
    第十九条  课程成绩是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进行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是教师对学生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平时测试、出勤考勤及完成实验、实习、作业、调研、论文等方面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成绩,一般占30-40%(文科类专业可适当提高平时成绩的比例,但最高不超过50%),期末考核占60-70%。
    第二十条  有实践、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在完成实践、实验(包括实验报告)后方可参加考核,课程成绩应根据理论考核成绩和实验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要在课程考核前认真审核学生的考核资格,将不符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于考试前将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决定和原因告知学生本人。擅自参加考核其成绩不记。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必须重新学习。重新学习按新课程记载成绩。同一课程的重新学习应在学校规定的本专业有效学习期限内,原则上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因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事先向本人所在教学班级的班主任请假(因病者须有医院证明)申请缓考,并应由所在院系教学主管领导(或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生效。考试结束后交送的病假、事假证明等均视为无效。获准缓考者,应在下一学期的开学初,按要求参加补考。补考仍不能参加者,只能在毕业前申请补考一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该门课程考试成绩记为“0”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其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以参加一次补考;如补考不及格或补考时旷考,均不准再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无效,记为“0”分,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与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受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在毕业前可获得补考或者重新学习机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修读课程的考核成绩,均按考核实际分数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课程重新学习考试和缓考均按正常考试评阅试卷和记载成绩。对补考、毕业前补考的课程成绩,以“及格”或“不及格”给分,成绩备注栏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二十七条  自行选修、重新学习、补考与缓考等收费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转学。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除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属同层次、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由学校根据各专业办学实际情况批准决定;
    (二)属同层次、不同科类间专业的调整,转专业学生的入学成绩应达到转入专业本校的最低录取分数线,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
    (三)不同层次间的调整,只能由高一层次转入低一层次,即只能由本科(不含专升本)转入专科;
    (四)转出专业所属院系同意,转入专业所属院系考核合格,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
    (五)因转换专业或转函授站延长学习年限者,由学生本人承担延长期间的学习费用。
    第三十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校学习:
    (一)因疾病,不能坚持在本校相应专业继续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因所学专业报到注册人数不足开班或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调整专业而不能接受调整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录取的专科专业层次转入本科专业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四)受留校察看处分或应予以退学处理者;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转入其它学校学习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自行联系转入学校,由转入学校开具同意接收的公函和提供相应报表。学生将申请转学资料报送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后,由我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学生可以办理转学和离校手续;跨省转学者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同意向学生出具接收证明。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转出学校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应携带:转出学校报送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确认的转学审批表、本人学籍档案、学习成绩档案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单复印件(两份,加盖学校招生录取印章)等资料,及时到我校成人教育学院办理相应入学手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转学资料齐备、学生方可注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申请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转学等学籍变动,一般应在入学    第一学年的    第一个学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按要求填写转专业或转学申请表,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成人教育学院办理审批手续。过期不申请的视为放弃,不再予以办理。
新生转专业、调整学习形式的一般应在报到前提出申请。获准转专业、转学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再转回。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期限(含休学)分别为:
    (一)学制为二年的专业,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期限为四年;
    (二)学制为三年的专业,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期限为五年;
    (三)学制为四年的专业,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期限为六年;
    (四)学制为五年的专业,其学生在校最长学习期限为七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在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办理休学:
    (一)患有疾病或因休产假,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三)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否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一)学生因伤、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其时间占一个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学生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本人申请(除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外),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携带医院或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的方式计算,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起始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
    第四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一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属离校状态,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按学校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复学前的学期末持“休学证明”、复学申请(因患疾病休学的还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到成人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办理复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取消学籍。
    (三)复学学生依其修读课程情况调整到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所学专业当年没有可调整的班级,经本人同意,可调整进入相关专业的相应班级学习;学生如不同意学校调整,可继续申请休学,也可申请转学。
    (四)学生复学后的学习费用及其相应管理,按调整后所在班级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者不准复学,取消学籍。
    第六节  降级、退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学期同时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应降级学习。所学过的课程考核合格,可以免修。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同时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累计仍有4门以上(含4门)课程不及格,不同意降级学习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经休学也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脱产学习的学生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业余学习的学生未经请假连续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占一个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退学处理不属于处分。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处理结果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应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对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同时报北京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本人主动要求退学,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和学校批准后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申请在未经批准或在办理退学手续前,学生应照常在校学习。
    第四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接到离校通知14日内办理完退宿及其它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的,学校可采取强制性措施办理。
    第四十九条  降级学生缴纳学费的标准和办法,按降入年级相应班级的规定执行。对转学和退学的学生根据教学成本可酌情退费。
    第五十条  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校有关学生申诉处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诉。
    第七节  免修与选修
    第五十二条  除实习、实验、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实践性课程外,教学计划规定的其它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每个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门数限一门课程。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免修课程均须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期在三年内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交院系查验,并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和备案。学生的免修申请批准后,其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有实际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或成绩档案,学生申请免修的成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随同学生学籍档案一同留存,学生本课程成绩备注栏应注明“免修”字样。
    第五十四条  凡在我校确有学习经历,并持有成人教育学院核发的相同课程成绩单者(从获得成绩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可申请免修该课程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免修手续。
学生也可持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签发的相同层次相同名称课程考试成绩申请免修。
    第五十五条  本科、专升本科学习的学生不能以专科阶段的学习课程和成绩申请免修。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学生的选修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各教育教学环节,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德、智、体合格,经所在院系审核,成人教育学院复核合格后,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不能按期毕业或未达到毕业要求,但符合结业标准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可以结业离校。
学生仅在毕业学期(最后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本科学生毕业论文、专科学生毕业实习不合格,暂时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回校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合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学生返校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应缴纳所需费用;换发证书的落款日期须按换发证书时的日期填写。
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者须于结业次学年的    第一学期末向原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按规定安排补考或补做毕业论文(毕业实习),并重新审核后报成人教育学院。过期提出申请者,不予办理。
    第五十九条  学满一个学年(含一个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所学成绩合格,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和成绩证明。
    第六十条  开除学籍的学生只发给合格课程的成绩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一条  符合《首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本科学生、专升本科学生,可申请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严格按照专业录取所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如实填写。学校执行教育部关于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的规定,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送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并达到该课程要求者,发给成绩证明。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通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经本人申请,由成人教育学院核实后,出具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具有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权利。
    第六十七条  学生应依法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和办法参与民主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成人教育学院并经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及成人教育学院、所在院系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及其它各项社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或活动组织单位的管理制度,并应履行有关协议。
    第七十三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未获批准的上述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校园(或教学区、函授站)管理以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科技创造、课外活动及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或奖励。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宗旨。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牌、奖品、奖学金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等。
    第七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对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领导批准,报成人教育学院审核和备案。
    对学生处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送成人教育学院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北京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院系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认真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及院系对学生的处分,务求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七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由所在院系送交学生本人;不能送交本人或查寻不到本人的,应在学生所在院系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八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四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认识深刻,确有显著进步表现者,满一年可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对无显著改过或继续犯有错误者,可开除学籍。
    第八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相关学习证明,学生所交学费不退。学生必须在接到处分通知书14日内(含14日)办理离校手续,并离开学校。
    第八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考试规定、考试管理和考试组织工作,执行《首都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条例(修订稿)》(校字[2005]46号)。
    第八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违纪处分,执行《首都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校发[2005]53号)。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级新生开始执行,其它年级学生参照执行;此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十条  本规定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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